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省决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推动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教师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功能主要有:
1、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能否达到各学科课程的毕业标准;
2、反映普通高中学校实施高中课程标准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
3、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4、为高等学校招收新生提供依据(具体办法将在我省2011年高考方案中体现);
5、为高中学生就业或接受国内外其他各类教育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证明。
三、科目设置与考试组织
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都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8科。
语文、数学、英语3科的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校本课程和理化生实验操作等科目的考试(或考查)由各设区的市组织,各设区的市也可委托学校组织。
四、考试(考查)内容和方式
1、在新课程实验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理化含必选学分模块)的内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选修模块的相关内容。
2、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采取书面考试和操作考试两种方式:
书面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其中语文、英语、数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实行闭卷考试;思想政治课实行开卷考试;通用技术在课改先期采取省统一闭卷考试,逐步实现与平时课堂表现和作品评价相结合进行。
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操作。其中信息技术采取由省统一组织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测试方式(信息技术的考试办法另文下发);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采取由设区的市或学校按省统一要求组织考试。
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艺术(含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校本课程由设区的市或学校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考查(具体安排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4、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以新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理解、掌握与运用。试题力求做到难易适当、题量适度,满足大部分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通过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
五、时间安排
1、按照我省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学生在获得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后,方可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每年一次,时间安排在高二年级下学期末进行(具体时间另文通知);由学校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高三年级上学期末(具体时间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确定);信息技术上机考试在高二年级下学期末进行,按规定日程10天内完成。
省统考科目时间安排、分值如下:
考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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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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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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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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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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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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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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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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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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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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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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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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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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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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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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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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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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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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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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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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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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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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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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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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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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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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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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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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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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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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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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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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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考科目考试前1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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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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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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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区的市及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设区的市(或学校)根据相关科目必修(含必选)模块学习完成时间确定,也可结合模块考试(考查)进行。
六、成绩评定
1、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
省统考科目的成绩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按考生成绩划分为A、B、C、D(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排名为前20%(含20%)的考生为A,前60%~21%(含60%)的考生为B,前95%~61%(含95%)的考生为C,后5%的考生为D。
学校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也按照A、B、C、D四个等级划分,成绩评定和等级划分比例由学校根据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确定,各设区的市教育局指导并负责具体核实。
由设区的市或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由各设区的市统一确定。
2、学生每科目考一次,成绩为D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C)、不合格(D)两个等级。
省统考科目补考时间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初,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命题(信息技术除外),由普通高中学校具体组织。
学校组织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补考工作由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在高三第二学期初完成。
3、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所有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等级以上,是取得高中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应届高中学生经补考仍有1门(含1门)以上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发给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4、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记入《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纸质与电子管理系统)中。
七、组织管理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化教育馆配合,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拟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负责确定省统考科目的考试时间、试题命制原则,以及制作试卷工作。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除信息技术学科之外其它7个省统考科目的试题命制、制定阅卷标准和试卷分析等工作;负责指导设区的市或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的试题命制工作(包括补考)。
省电化教育馆负责信息技术学科上机操作考试(含补考)的命题、考试组织及评分等工作。
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各设区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卷及成绩评定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成绩不合格学生的补考科目(信息技术除外)的试题命制及补考等工作;负责对学校组织考试科目的监控和抽测工作。并根据《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等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协助设区的市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进行考籍管理等工作。
各普通高中学校负责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的试题命制、考务、评卷、成绩评定等工作;负责按省、设区的市要求做好有关考试考核的相关工作;按省教育厅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情况。
八、保障措施
1、学业水平考试既是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保障和促进所有高中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课程标准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这一工作。要督促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设置方案,禁止为应付学业水平考试而组织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编写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等,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2、省教育厅将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和我省普通高中教学实际,制定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标准,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市、县、校四级培训制度,分别对考试政策、考试管理、考务工作各项制度进行系统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管理网络平台,发挥考试监测技术及设备作用,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和效力。
4、省教育厅将依照高考管理模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实行考试工作“阳光工程”。 各地和各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公示、监督、举报、抽测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到考试过程公平公正,考试结果可信可用。各设区的市也要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由学校层面组织的考试(考查)科目的实施方案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审定。
5、省教育厅将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的跟踪、监测、评估和反馈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其他
1、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起始年级为200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
2、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3、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