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2013年04月12日 08:02:20 访问量:332次
晋教人[2013]18号
各市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全国教师大会部署,积极落实省政府加强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基础文化课)、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研机构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按属地参加评选推荐。
已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参加评选。
评选条件中涉及到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聘期、论文论著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在本区域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加教育课程改革与教育课程研究并取得成效。关爱学生,潜心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突出成绩。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所指导的中青年教师近3年来获得过县级以上教学奖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3、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须聘任小学高级教师(中小学职称改革试点市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中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须聘任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职称改革试点市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城镇(包括县政府驻地所在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镇(不包括县政府驻地所在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4、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评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人事)、教育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或2003年以来,获得省辖市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现仍保持荣誉者。
5、中小学音、体、美学科教师近5年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国家、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体育比赛国家级获前6名,省级获前3名;音乐、美术比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可适当放宽荣誉条件。
6、教研员还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任教研员后,积极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省、市、县级教研员分别在国家级、省级及以上、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不含专刊、增刊、副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7、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还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学8年以上的经历,是省教学能手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具有校(园)长任前岗位培训证书。担任校(园)长以来,能够坚持一线学科教学,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综合评比先进单位。近5年,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至少完成1项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个人申报及单位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教学及成果展示,并对其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单位考核小组集体确定推荐人选,单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教师代表、学科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推荐人选单位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广泛听取单位教职工、所教班级学生及本地区学科专家的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并通过媒体在本县和推荐人选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局。
3、市级评选推荐。省辖市教育局必须对县(市、区)推荐的人选进行学科教学(含讲课、答辩)考察,考察应组织严密、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平公正,讲课、答辩成绩使用百分制,推荐人选成绩计入其在全省讲课、答辩的总成绩,所占比例为20%。组织市级特级教师评委会,根据推荐人选材料和学科教学考察结果,综合比较评议,评选产生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学科教学考察结果和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确定。省教育厅对各市、省直推荐人选进行学科教学(含述职、讲课和答辩)考察(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组织学科专家组对推荐人选的评选材料、学科教学考察结果等进行审核评议;召开省特级教师评委会,听取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投票表决产生拟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人选;报经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后,拟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人选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授予“山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名额分配及推荐比例
1、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200名。全省按1:1.2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件1)。
2、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的推荐比例为4:3:3。各市所辖县(市、区)学校推荐人选比例不低于60%(少数市直学校较多的不低于50%),其中乡镇及以下学校推荐人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推荐人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员推荐人选比例不高于5%。
3、同一学校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名,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在岗特级教师的,该校该学科不再推荐。
4、各市音、体、美学科推荐指标单列,三个学科各推荐1名,其他学科不得挤占。如确无音、体、美学科人选,只可补充地理、生物和科学(自然)学科教师。
五、报送材料
(一)推荐人选提交的材料
1、撰写教育教学工作总结3份(附电子版)。
2、填写《山西省特级教师评审表》(省教育厅网站下载)4份(附电子版)。
3、资格、荣誉类证件原件、复印件。
4、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原件、复印件。
5、指导青年教师过程性材料(原件)。
6、除《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表》所贴照片外,需另交2张同底版照片,照片背面标注单位、姓名。
7、本人目前所使用的教材1本。
(二)各市教育局报送的材料
1、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总结1份(附电子版)。
2、《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3份(附电子版),既要总排序,又要分高中、初中和小学(幼儿园)排序。
3、推荐人选的各级公示材料(原件)。
4、各市学科教学考察结果原始资料(含讲课、答辩成绩和排名,不得并列满分)
5、推荐人选的个人简介(包括简历、主要成绩、师德表现)。
6、报送材料要统一、规范,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市级审核印章。除《山西省特级教师评审表》外,其余材料缩印在A4纸上并装订成册。
六、时间安排
2013年4月各县(市、区)组织推选。5月至6月各市组织评选推荐。2013年7月10日前,各市和省属单位将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7月中下旬省教育厅组织学科教学考察。8月组织省级评选。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以此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为契机,密切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在全省教育系统广泛开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要通过推荐评选,寻找、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掀起新的师德建设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要切实做到师德为先,把好师德关,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其它违纪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服务于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荐人选时,应注重向一线教师、城市薄弱学校教师和农村学校教师倾斜,向优秀班主任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倾斜,向薄弱学科倾斜。
3、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确保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严肃认真地组织评选,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不搞照顾,杜绝托人说情、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今后评选也不得申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把关不严、报送虚假材料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特级教师组成的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组,省辖市要组织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认真负责地组织推荐。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厅人事处,承办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联系人:冯静 电话:****。
附:1、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表
3、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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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1、附件2: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表.doc |
2、附件3:山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xls |
编辑:霍君豪